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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徐工院行教[2012]4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讲教师资格是指为获得独立或主要讲授本科课程的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主讲教师资格认证的对象为拟承担我校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二章  主讲教师资格认证条件

第三条  高校教师申请主讲教师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勤奋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4.具有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能够较好地履行主讲教师各项职责。

第四条  非高校教师申请主讲教师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工作三年以上;

3.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技术骨干;

4.具有社会公认的特殊才能。

第三章  主讲教师资格认证程序

第五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证时间为每年6月。

第六条  申请人填写《徐州工程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供讲师及以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硕(博)士学位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其它相关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报送相应开课学院(部门)初审。

第七条  开课学院(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员的教学水平与能力进行考核,通过撰写教案、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给出是否具备主讲教师教学水平与能力的考核意见。开课学院(部门)将教学水平与能力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向开课学院(部门)反馈具备主讲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及未通过审核人员名单。

第四章  主讲教师资格管理

第九条  高校专职教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造成Ⅱ级以上教学事故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5.连续两学年不承担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条  非高校专职教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1.教学效果较差;

2.违反学校规定,不服从学校管理;

3.教学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第十一条  被撤销主讲教师资格一年之后,教师方可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认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徐州工程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表

开课学院(部门)       

申请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及专业

 

最高学位及专业

 

岗前培训合格证号

 

高校教师

资格证号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拟授课程

 

申请人教学水平与能力综合

考核意见

 

 

 

 

 

 

开课学院(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审批意见

 

 

 

 

 

教务处(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非高校教师应随本表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