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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关于命题、考试及成绩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

徐工院行教[2007]51

命题、考试及成绩归档是教学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为增加命题、考试及成绩归档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命题

第一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起到引导学生温故知新、开拓思维的作用。

第二条  考题难易程度要适中,题型要多样,试题份量要足够;命题教师要同时出具A、B两套试卷,A、B卷难易程度应相当,并且知识点相同覆盖量不超过15%。

第三条  命题着重考察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难度要恰当、题量要适中、题型力求多样化。一般来说,基本题占60%左右,综合题占30%左右,提高题占10%左右

第四条  命题要严谨明确,避免出现歧义,造成误解。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重复内容,近三年内试题的重复率一般不超过20%。

第五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非试卷形式考试(口试、上机考试、案例(实验)设计、撰写论文),或以多种方式相结合。有关教研室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采用适当的考试方式。

第六条同大纲、同学时的课程,无特殊情况应当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凡实行统考的课程,应成立3人以上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

第七条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非试卷形式考试应明确考试内容及具体考试方式,如口试、上机考试、案例(实验)设计、撰写论文等。
  第八条 具有明确答案的试题,须另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常见解题方法。不能明确答案的试题应附评分依据。

第九条  所有课程要逐步建立和使用试题库、试卷库,逐步实现考教分离。

第十条  试卷格式应按教务处统一要求执行。(试卷格式可在教务处主页下载)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考试的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应签字报教研室和学院负责人审查,审查人签字后,方可印刷

第十二条 试卷应在考试前至少7个工作日(统考试卷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连同试卷印刷单送交学院教学科,由学院教学科统一送教务处登记并印刷。

第十三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可以带领学生进行全面的复习,但不得划范围、圈重点,更不得泄漏考题。

第二章考试

第十四条 每学期的课程考试,在时间上分为期考试和期末考试。两类考试均应按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根据教学安排,由教务处确定各个年级停课集中考试时间。非集中考试的课程,原则上在停课前完成考核工作。集中考试一般按上午、下午两个时间段安排,笔试时间为100分钟,特殊课程可为120分钟。

第十六条  文印室将试卷印好后,各学院应安排专人签字验收。

第十七条  学院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封装(每考场多装两份),如实填写试卷袋上的“试卷分发记录”,封装好试卷后交学院教学科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保管试卷。

第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开课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考试时间、班级人数,统一安排统考课程,并在考试前一周公布

第十九条  每个考场监考人员的数量应按下列比例组织:50考生以下安排2位监考人员,51-80考生安排3位监考人员,81-120考生安排4位监考人员,121考生以上安排5位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于考试前15分钟到课程相应学院领取考试试卷(公共课监考人员到指定地点领取、回送试卷)

第二十一条考试期间各学院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组织、考场巡视、培训监考人员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

第三章试卷评阅与成绩归档

第二十二条  试卷批阅原则上在校内进行。两个以上教师讲授同一门课、采用同一试卷的,由教研室组织流水阅卷;统考课试卷一律实行集体阅卷、流水批阅。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包括平时成绩和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课程综合成绩由系统根据相应比例自动产生。

第二十四条  评阅完毕后,试卷由课程所在学院统一封装保管备查保存内容包括考场记录、试卷试卷分析表、学生成绩一览表样卷及标准答案等。保管期限本科为学生离校后4年,专科学生离校后2年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在考试后规定时间内打印学生成绩单,由任课教师及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一份装入试卷袋。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打印成绩单的同时还应打印一份已评述的本课程试卷分析表,并装入试卷袋。

第二十七条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提出查卷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开课学院组织教师查阅试卷。查阅人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学院负责人和学生。

第二十八条如果成绩评定或登录有错误,应予纠正。纠正成绩需任课教师、学院负责人和教务三方签认可,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